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類型:
1、大型非上市公司入駐小型上市公司。實質上這是一種“借殼上市”或“買殼上市”。在目前條件下,由于受上市額度和上市節奏的限制,上市公司作為一個“殼資源”是非常稀缺的。這一類的買方大多實力雄厚,如中遠(上海)置業、天津泰達、深圳粵海,而被控方則業績較差,**每股收益不到0.1元,而且股本較小,流通股不超過5000萬股,股權結構較分散或國家股、法人股的股東占地位。
2、上市公司內部資產重組或資產置換。一些上市公司業績不佳,但又不愿出讓股權交出控股權,為了利用“殼”的融資功能,只好借此法以提高業績,以達到國家規定的增資配股的條件。采用此法的公司一般規模較大,資產質量參差不齊,有些還靠一個更大的母公司。因此,通過資產剝離和資產置換,將一些不良資產剝離出去,并注入一些成長性很強的優質資產來提高上市公司的業績。這類公司較多,如黃河科技、川鹽化等。
3、上市公司兼并收購非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多數是我國各行各業中的排頭兵,因此,它的實力和國家扶強扶優的政策使得多數的上市公司可以采用此法壯大自身實力。
上述三種類型的資產重組,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重組相比較,表現出很強的局限性和不足。
(1)政府在企業重組中的作用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從一開始股權結構設置就不合理,國有股、法人股比重很大且不能流通,因此,“只要國有資產不流失到個人口袋”都可以進行資產重組;相當一部分企業重組或多或少都與政府的干預相關,政府以替大多數嚴重虧損企業尋出路為前提,而企業自身缺乏競爭力和重組動力;
(2)資產重組仍然有搞“圈錢運動”的嫌疑。部分上市公司或母公司進行重組僅僅是為了達到配股的**標準,短期行為較嚴重,**以轉換經營機制、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為目的資產重組較少。這樣的資產重組可能會成為炒作的題材,但整個社會的實際生產并沒有增加,股市持久發展就缺乏堅實的基礎;
(3)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嚴重滯后。除1989年國家頒布的《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和現有的《公司法》,缺乏對當前資本經營的指導性法規,一些現有的法規相互磨擦現象,給資產重組的非規范運作大開綠燈。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買方市場已正式形成,國有企業只有徹底實現從生產管理型向資本經營的質變,**自主地、規范地參與資本市場的運作,實現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資本經營、資產重組,才能實現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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