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加計扣除費用范圍:渾水摸魚、連混帶蒙搞“擴圍”
財稅119號文件規定:可計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的“人工費用”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顯然,“人工費用”的范圍不包括以下內容: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保險;超過規定標準為員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商業保險,包括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同時,財稅119號文件規定,可享受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為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因而企業的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交通運輸類固定資產,即便是專屬于研發機構使用的,其折舊費用也不能計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但有些企業或明知故犯,或渾水摸魚,或自以為是,或不懂裝懂,或連混帶蒙,對研發費用的核算內容進行“自我”“擴圍”,加大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基數。
不征稅收入:相關費用與攤銷稅前扣除不配比
獲得立項批準的科研項目,通常都能從各級政府部門拿到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作為項目的專項資助資金。如果該財政性資金符合“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條件,即可作為不征稅收入。但根據稅總97號公告的規定,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而有些企業對于“不征稅收入”的政策執行得相當及時和“到位”,但對其形成的費用或資產不得加計扣除或攤銷的規定,總想著能“神不知、鬼不覺”地扣除幾筆費用、攤銷幾件資產。特別是以前年度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在本年或以后年度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因“工作失誤”、因“人員變更”等各種原因,將其納入加計扣除范圍的作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如果不建立臺賬管理并**年度數據的延續性,則很難識別。
而根據**“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63號)”的規定,如果企業放棄將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話,其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是可以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的。
資本化支出:分期攤銷,加計扣除傳歧義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財稅11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科研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沒有達到資本化條件的,在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前一次性加計扣除50%;達到資本化條件的,在資產的使用期限內,分期于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50%。v
這種做法在道理上說得通,也看得明,但費用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在當期就能使企業獲得稅負降低的優惠,相當于政府提供了一筆無利率、無風險的**,可極大地提高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積極性;而資本化研發支出的加計扣除則需在一個較長的期間內攤銷,企業實現稅負降低的“獲得感”明顯不如前者。因而,很多企業總是想方設法找出各種理由實現研發支出費用化,以達到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利用資金時間價值、盡量減輕營運資金壓力的目的。而其動機就是上述規定傳遞出的歧義:國家鼓勵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處理——但這顯然不符合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設立初衷。
相較于現實經濟生活的復雜性與多變性,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總會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而這又會成為“有心人”的“活動空間”。作為負責任的、一定程度上可代表行業形象的大企業,可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合理避稅,但萬不可抱僥幸心理打“擦邊球”、踩“紅線”,結果只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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