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簡介:
北京道廣律師事務所 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注冊,以民商事、企業法律顧問為主業務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律所秉承“忠于客戶委托、發揮律師作用、實現訴訟目的”的服務宗旨,以專業分工、團隊合作為主要運營模式,為客戶提供全方位、高水準法律支持與服務。在發展過程中,道廣律師事務所建立了獨特的主任律師主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業務檔案管理、客戶滿意度回訪、過錯賠償等為一體的服務制度。道廣律師服務團隊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在北京乃至全國各地人民法院都有成功的訴訟案例,與各級司法機關有著良好的溝通、交流和廣泛的工作聯系。
團隊簡介:
周皓,北京道廣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北京市豐臺區仲裁委外聘仲裁員。周律師在勞動爭議方面研究深入,思維縝密、嚴謹,專業知識豐富,訴訟經驗充足,全面分析案件具體情況,結合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出具**合適的訴訟方案,以維護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牛文亮,先后在寧夏、北京等多家律師事務所工作,對民商事、勞動爭議均有較好的研究和豐富的經驗。其工作嚴謹認真,切實維護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孫悅,主任律師助理,擁有較高的理論素養與實踐經驗,主要涉及領域是勞動爭議領域的糾紛研究,耐心、細心的工作作風受到客戶好評。
服務范圍:
勞動爭議相關法律問題的咨詢解答
勞動仲裁代理
勞動爭議相關文書代寫
勞動爭議代理談判、協商
服務優勢:
我們是專業的勞動爭議律師團隊,在律所主任的帶領下,我們秉承“忠于客戶委托、發揮律師作用、實現訴訟目的”的宗旨。以實現案件勝訴為導向,通過專業化、規范化、規模化的管理,充分發揮個人律師的優勢,同時通過有效協作,實現資源整合。選擇我們,讓您更放心,更滿意,更省心。
經典案例:
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賠償,單位竟不服提起訴訟?
案情簡介:李先生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于2018年11月7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經濟賠償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等費用。某區仲裁委受理此案并依法進行仲裁,裁決支持李先生訴求,要求單位依法支付相關費用。單位不服該裁定結果,提起訴訟。李先生委托北京道廣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周皓代理此案件。
辦案經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單位主張李先生多次曠工已經違法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屬于違法辭退;另外,李先生實際已經享受了相關的年休假,不應該再支付年休假工資。周律師跟李先生作以詳細溝通,并查看相關證據材料,作出如下答辯意見:**,單位主張李先生曠工的情況與事實不符。根據考勤記錄顯示,李先生在公司上班的每一天都有打卡記錄,未打卡時間是由于工作需要,在公司另一處辦公場所工作,并非曠工;,李先生自始至終都認真貫徹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并無違紀現象,單位所主張與事實不符;第三,單位主張李先生已休年休假,但是卻沒有相關的審批手續,缺乏理論依據,由于單位自己舉證不能,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支付李先生相應的年休假工資。第四,單位在辭退李先生時,沒有告知相應的辭退理由,沒有合理的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賠償金。在周律師以及當事人的配合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以及年休假工資。本案審理結案。后單位上訴,周律師將相關意見又作以更為詳細的表述,后在人民法院及周律師的努力下,雙方達成意見,本上訴案件調解結案。
律師點評:通過處理上述勞動爭議糾紛,周律師有如下幾點建議給大家:
1.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詳細閱讀合同條款,確保發生爭議有相應的訴訟依據;
2.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注意留存相關的工作記錄,如: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明細、工作牌、工作服的相關照片、錄音錄像,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注意是否屬于違法解除的情形,如果是,一定要采取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十六條**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十六條**款**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