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分享:跨境投資法規剖析及案例詳解
時代越是向前,對外開放的重要性就愈發突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主動“走出去”,很多國外企業也在尋求與中國企業和中國資本合作,“一帶一路”沿線地區等第三方市場發展潛力大,海南自由貿易區和粵港澳大灣區不斷提升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性。受疫情影響,全球經濟面臨衰退壓力將影響未來全球投資流量變化,挑戰趨升,但也不乏機遇,如何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更好地推動國際貿易和投資合作是不少機構和企業的關注焦點。在此背景下,2020年6月8日,事務所主任、**合伙人閆鵬和律師特邀請舒心企服創始人兼CEO王子昊至事務所展開講座分享。事務所33位同仁出席現場,19位同仁通過網絡直播觀看學習。
王子昊先生擁有16年外貿、跨境投資咨詢經驗,服務過上千家企業的外貿和跨境投資事務,在ODI、37號文、紅籌結構搭建等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獨到的見解。本次講座,王子昊先生以“跨境投資法規剖析及案例詳解”為題展開業務分享。
ODI(對外直接投資)是企業**傳統、使用**廣泛的境外投資方式。王子昊先生**先厘清了不同部門法規對其概念的不同規定:商務部【2014】3號文和發改委11號令均規定投資主體為境內企業,暫時沒有開放境內個人的直接境外投資,均強調**終的業務實體的披露。不同的是,發改委沒有將對境外金融類企業的投資排除在外,強調了投資的不同方式,列舉了提供融資、擔保等非主流方式,沒有強調境外被投的必須是“企業”,而商務部規定的被投主體必須是境外“企業”(無論是新設還是并購)。整體而言,發改委對“境外投資”定義的內涵和外延,更為廣闊一些。
關于境外投資的備案或核準,王子昊先生講解道,商務部和發改委均規定: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普通項目實行備案。但其中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的內涵存在不同;以2016年11月26日的央行會議為分水嶺事件,境外投資備案要求由寬松變為嚴格,**終以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六不準和五限制的標準。
接下來,王子昊先生針對境外投資中的六大疑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淺出地分析,即新設類ODI項目境外公司設立時間點、境外再投資中商務部的事后管理和發改委的事前管理、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的發展沿革、境外SPV(投資路徑)的作用、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合投一個項目、投資主體劃轉。
結合實踐過程中的經典案例,王子昊先生詳細講解了實體經濟類ODI(行業投資)和結構類ODI(財務投資)。實體經濟類ODI的業務實體多在境外。以國內某資產管理公司(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投資巴拿馬紅木產業鏈項目為例,項目金額為10億人民幣,此項目發生在中國與巴拿馬建交后不久,也是北京市發改委遇到的**個項目實體在巴拿馬的項目。王貫達先生就該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紅木產業鏈的原因、實際控制人投資10億人民幣的合理性等向北京市發改委做出說明,并協助實際控制人進行兩次答辯后證明了該項目的真實性。
結構類ODI多為若干家機構投資者聯合申報,業務實體多在境內,為配合境外融資、上市等項目而做的資產重組,目前全國大部分省級商務部門和發改委可以申請,但大多為一事一議,不同地區的政策松緊度和關注點也有不同。以注冊于寧波的A資本和注冊于杭州的B資本聯合參股某互聯網項目為例,項目領投方為A,申報所在地為寧波(非寧波梅山保稅區),該項目**的特點是:一家投資主體是實際投資,另一家是名義出資;一家申請的幣種是美元,另一家是人民幣。王子昊先生經過充分準備向發改委解釋其中合理性后成功備案。
本次講座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與實用性,與會律師踴躍發言,閆鵬和律師就限制產業娛樂業的鑒別、國有企業超大型和大型非主營業務境外投資的周期、境外投資前期費用在實踐中如何操作等問題與王貫達先生交流溝通,合伙人陳三營律師、郭利軍律師就近期代理案件中的難點問題與王子昊先生互動探討,王子昊先生(WeChat:15768896251)一一予以細致解答,現場氣氛非常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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