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
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為什么要撤銷注冊商標
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1、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注冊商標所有人承擔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注冊商標,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1)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a、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b、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2)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c、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d、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2、注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后的復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
4、申請書件的準備
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5、查收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將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后,將對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向注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3、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款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有關情況。
4、被申請撤銷的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至撤銷申請日至少已滿3年。
5、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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