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5日,吳某到某網絡科技公司工作。公司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載明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吳某的工資報酬為4000元/月,且工資報酬中已包含用人單位應為吳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吳某不再要求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吳某不得因社會保險問題向單位主張權利。2019年11月4日,吳某因自身原因辭職。2019年11月23日,吳某申請仲裁,要求網絡科技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吳某認為,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免除了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相關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整個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在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應視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款的規定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爭議焦點,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否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仲裁結果:仲裁委員會審理認定,雖然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但不影響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網絡科技公司不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案例分析: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某些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其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存在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這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寫明吳某的工資報酬中已包含用人單位應為吳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吳某不得因社會保險問題向單位主張權利。該條款免除用人單位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同時也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但該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如合同期限、勞動崗位等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此外,即使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也無法得到支持。因為,勞動合同是否有效與勞動合同是否簽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前提是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瑕疵被認定無效或部分無效,亦不能否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文章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邦孚人力是多年來從事勞務派遣、人事代理、靈活用工、薪酬外包、企業管理咨詢等的專業服務外包機構,是國內提供企業人力資源綜合解決方案有影響的人力資源公司之一。公司先后為數量眾多的企業提供了服務外包,全力幫助客戶規范用工、降低人力成本、減少勞動糾紛,并提供政策咨詢和管理方案,從而使企業專注于核心業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業的運營績效,在業界贏得了良好的口碑。(本文不代表作者觀點,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