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注冊基本法規
一、主管機構與注冊規定
新加坡商業注冊局(英文簡稱ACRA),是新加坡公司注冊**的主管機構。所有公司和商行的成立,均須經ACRA注冊。申請注冊公司從事商業活動,除了銀行/金融/保險/證券/通訊/交通/等行業和對環境有影響的生產行業需向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申請外,商業機構和公司的設立,只需向注冊局注冊即可。
二、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
新加坡公司法規定,股份制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擁有獨立法人資格。它可以參與訴訟,擁有資產;也可以發生債務
。公司股東的責任只限于其認購,但又未繳足的數額。只要認購的股票都已繳足,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便不負有其它責任,除非有關的股東對公司的外債提供個人擔保。
三、注冊資本/繳足資本
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繳足資本是新幣1元起。股東可隨時決定提高注冊資本和繳足資本,只需在注冊局填寫表格和交納費用即可。
注冊資本代表公司可向股東發出股本之限額,公司可在這個額度內發出股票,并要求股東一次或多次交納所認購的股票之款項。
經認購而又繳足了的股票即是公司的繳足資本。
1、有新加坡本地賬戶的客戶,提供與注冊資金數目對應的支票。
2、無新加坡本地賬戶的客戶,注冊資本不得寫超過3000新幣。(開設新加坡賬戶后,可進行增資,注冊資本必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