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而后外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領事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領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對使館認證收取一定的費用,有的收費還較高。因此,企業在開展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貿易時要考慮到認證費用,尤其是對成交金額不大的貿易要注意這一點。同時還要注意有些國家是按批次收費,有些國家是依據INVOICE金額按一定比例收費。
華南地區分香港使館加簽和北京使館加簽,并不是全國的,華東地區的,有些可以在上海使館加簽。目前可以在香港使館加簽的使館有:埃及,沙特,阿聯酋,阿根廷,科威特,阿曼,巴林,巴西。其中,阿根廷和巴西只認證香港公司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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