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如何對國內發生的事實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答:公證所涉及的事實發生在我國國內的,原則上應向我國涉外公證處申**/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申請公證,并辦-理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和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的認證。
涉外公證/書的時效性.
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托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認證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有效。如公證/書已失效,需重新辦-理公證后再申辦領事認證。
涉外公證/書的格式.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及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相關外文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申辦領事認證,也不能送往國外使用。
公司簡介大使館蓋章:公司簡介拉脫維亞大使館蓋章:拉脫維亞大使館認證公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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