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但是,還是有不少人不能很好的去區分他們,搞不清楚他們的卻別有哪些,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有一定的聯系,但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卻與詐騙罪沒有什么太大的關系,那么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哪些區別呢?下面四川履正律師事務所成都刑事辯護律師為大家詳細講解。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進行贏利,在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法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三、侵犯的客體不同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有些情況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由于經營不善造成虧損,無法兌現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的承諾,甚至給投資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但是,這種損失與行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同。
集資詐騙罪自**會輕判嗎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對于自**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如果犯罪較輕,還可以免除處罰。所以如果犯了集資詐騙罪,自**是可以輕判的。
以上就是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的相關內容,總的來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是指違反信貸管理的法律法規,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這兩種行為是不同的罪名,大家都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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