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合作模式及標準
一、 聯合運營商標準
1.城市合伙人/聯合運營商合作對象
1) 律師事務所、新媒體生活大號從業者或**
2) 汽車金融、房產金融機構、房產中介、保險行業從業者或**
3) 商會、行業協會組織者或者參與者,政府電子商務產業園負責人
4) 教育行業或 K12 培訓機構等有推廣需求行業
5) **或者微商的團隊**。
二、 聯合運營商條件
1) 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民事行為能力;
2) 有尋找項目、企業轉型的需求和意愿;
3) 有從事法律服務/債務籌劃/資產增值/互聯網項目的意愿
及規劃;
4) 有較廣泛的人脈資源和客戶資源,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5) 具備一定的培訓、服務型項目運作思維,有一定的市場推廣和開發能
力;
6) 具有成熟業務團隊者。
三、 合作制度
1) 合作方須加入成為公眾普法志愿者服務隊成員;
2) 合作方須具有為社會奉獻精神,推進法治建設、法律服務事業的決
心;
3) 合作方須做到尊重公眾法律品牌、維護公眾法律形象;
4) 合作方須嚴格按照我司經營管理規范運作;
5) 合作方可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等相關手續聯合經營;
6) 合作方須合法經營,按章納稅;
7) 合作方須做到文明經商,向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基礎業務營收模塊:
1. 年度私人法律顧問服務
2. 企業年度法律顧問服務
3. 訴訟、非訴訟案件受理
4. 個人優化案件受理
5. 個人債務化解案件受理
平臺戰略營收模塊
6. 律師入駐信息服務費
7. 智慧普法數控中心建設采購
8. 地方政府機關局委關于法律服務采購
9. 地方政府工作成效第三方測評、評估采購
10. 因平臺應用、發展而產生的其他收益
運營中心合作流程及要求:
1. 繳納合作費用,按照公司統一標準,在所在地市注冊“地區 XX 法律
服務有限公司”,或已有企業/律師事務所。
2. 成立運營中心,要求辦公區域面積不少于 1500 平方米,按要求統一
使用公眾品牌 VIS 標識。
3. 設立銷售部,法務部,企劃部,客服部,完成基礎團隊的招聘工作。
4. 搭建智慧普法系統平臺(包括但不限于公眾號、小程序、APP 等)。
5. 參加總部“**階段運營計劃”培訓,并按計劃進行當地域資源盤點、
觸達、體系建設。
6. 擁有所在轄區城市運營中心及城市合伙人招商權,收取運營中心繳納
的品牌使用費及城市合伙人賦能服務費(傭金營收與運營商協商確定)。
由總部統一提供細胞式運營服務。
7. 總部全程細胞式服務,SaaS 工具、戰略布局、法律知識、運營策略、
講師帶訓、實操訓練、市場開拓技巧及招商應用。
8. 總部線上廣告獲客支持,線上引流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