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即殘疾人就業保障bai金,是指國家為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平等地承擔社會責任,關愛和扶助殘疾人,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2007年國家通過了《殘疾人就業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分散就業”為殘疾人就業的主要方式之一,并對全社會幫助殘疾人就業的責任進行了規范。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原則上不得1.5%,此標準的用人單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簡稱“殘保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未按照所在地政府的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繳納的一筆費用,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殘保金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殘保金是國家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性,殘保金主要用于殘疾人康復、就業培訓等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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