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未受刑事處分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離異者除未再婚證明外,還須提供離婚協議書公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公證)須在本人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
2、 申請人持上述公證/書到外交部申請簽章后持公證/書及其復印件親自到印尼駐華大使館申請簽章。
辦-理領事簽章(大使館簽章)的小貼士
貼士一:
不光是公證/書要辦-理領事簽章,商業文書也要辦-理領事簽章,如貿促機構、檢驗檢疫等機構出具的各類文書,多數也需辦-理領事簽章后,才能在國外正常使用。
貼士二:
申辦領事簽章分三步走:步要辦好各種材料的公證/書或商業文書,步要拿著辦好的文書申辦外交部的領事簽章,第三步送至駐華大使館的領事簽章,缺一不可。
貼士三:
企業出口所涉及的文件哪些需辦-理領事簽章要根據文書接受國的要求,有的國家這次不需要,下次也許需要。企業一定要弄清楚對方國家是否要求辦-理領事簽章,要辦哪些文書的領事簽章。
貼士四:
出口國家不同,簽章規定不同。各國對所簽章的文書均有自己的規定,企業在辦-理公證/書或其他商業證明書之前要弄清楚規定,避免因不符合要求被退件。如有不明白之處還可以撥打咨詢TEL:13316587431
貼士五:
申辦領事簽章要提前準備,盡早申請,因為大部分國家駐華大使館需要一定時間辦-理領事簽章,且沒有加急業務。時間就是金錢,企業一定要提前了解接受國(單位)的有關要求,盡早申辦相關文書的領事簽章。
**,祝愿所有出口企業都能一帆風順的“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場,為企業自身發展創造更多機遇。
為什么要辦-理大使館簽章?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出于保護本國市場的需要,紛紛制定了嚴格的貿易保護政策,要求我國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需經該國駐華大使館簽章,才能在進口國辦-理通關結匯手續。大使館簽章不僅僅是一種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的。經過簽章的單據和文件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為使用國有關當局所承認。
為什么要辦-理領事簽章? 領事簽章的目的是向使用文書的外國機構證實文書的真實性,避免因其懷疑文書上簽字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使用。比如說,國內公證處出具出生公證/書,當事人如果不辦領事簽章直接拿到A國使用,A國主管當局無法核實這份文書的真偽,因此將拒絕接受,A國當局會要求當事人將文書經過A駐華使(領)館確認。而A國駐華使(領)館也沒有中國內公證處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本身的真偽,因此又會要求文書先經中國官/方機構簽章,證明有關文書證單位的印章及官員簽字屬實,然后A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中國官/方機構的印章、簽字屬實。此后A國主管當局才會接受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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