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蓋章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蓋章,而后外國駐華使館再確認蓋章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使館蓋章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使館蓋章,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使館蓋章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認證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為什么要辦-理使館蓋章?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出于保護本國市場的需要,紛紛制定了嚴格的貿易保護政策,要求我國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需經該國駐華使館蓋章,才能在進口國辦-理通關結匯手續。使館蓋章不僅僅是一種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的。經過蓋章的單據和文件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為使用國有關當局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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