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駐外領事館不掌握國內公證處或其他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不便核實文書真偽,因此原則上不受理國內出具的公證/書或其他文書的雙認證申請。當事人應將文書送回國內,按正常程序補辦雙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領事館雙認證和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館的雙認證手續。
一些領事館雙認證的個別要求:
*巴基斯坦領事館涉及金額的商業文件不予雙認證;
*哥倫比亞領事館要求授權書必須和營業執照一起雙認證;
*科威特領事館要求Invoice必須與產地證及白色產地證一起雙認證
藍色產地證必須與白色產地證一起雙認證
*利比亞領事館單認產地證需附正本Invoice,按Invoice金額收費;
*印度尼西亞領事館在辦-理藥品、**器械、**、化妝品類的文件時,需提供生產許*可*證、銷售證/書、GMP證/書、營業執照、授權書、產品承認說明;
領事館雙認證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領事館雙認證,又稱“領事館雙認證”。
領事館雙認證的歷史沿革:領事館雙認證制度是隨著國際商業往來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具有悠久的歷史,在對外交往和文書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國家聯盟決定對以色列進行經濟制裁,并同時抵制與以色列有經貿業務往來的外國企業。為此,阿拉伯國家對向其出口的貨物所涉及的單據,要求有阿拉伯國家駐該國的使(領)館予以領事館雙認證,主要是證明出口商品與以色列無關。從此,領事館雙認證業務得以在我國開展。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一些南美國家和部分歐洲國家對我國向其出口貿易也相繼實施了領事館雙認證制度。目前,世界上還有個別國家還未與我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但是民間的商業往來仍很頻繁。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和中國國際地位的提升,一些國家還單方面免除了中國境內文件送往該國使用的領事館雙認證,這些國家有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在國際貿易中,對出口商的商業單據和文件以及其他機構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領事館機構加以雙認證這已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做法。同時,領事館雙認證不僅僅是一種國際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來加以規定的。更為重要的是領事館職能的一個體現,它不僅涉及到貿易問題,還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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