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當人選:
申請人(或其任何合伙人 / 董事 / 終擁有人)在申請時會被香港海關判定是否有曾被裁定犯的罪行、或是否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所載的罪行以及所載的規定于附件1中。兩者都不是時才可以;
二、經營地址:1、需要登記的經營地址:
需要登記的經營地址是指你用以經營貨幣兌換服務或匯款服務的地址以下是一些用以經營 金錢服務業務的特定地址的例子:
(i)、該地址用做經營金錢服務的地址;
(ii)、該地址被宣傳(包括展示招牌)為用作會見客戶的場所;
(iii)、該地址經常受到持牌人的控制,例如以業主或者租戶的身份。
如果有特定地址的話須符合:特定地址可讓海關人員進入,以執行條例的規定。
如果申請涉及的地址屬住宅地址,申請人須確保取得該地址的每名占用人的書面同意,讓獲授權人進入該地址進行例行視察。
2、符合下列條件的地址無需登記:
(i)位于香港以外地方的地址;
(ii)主要不是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地址,例如只做以下用途的地址:
·儲存業務記錄
·職員培訓
如果沒有特定地址地址的話必須在申請表格內提供通訊地址。
以下例子不需要登記經營地址:
(i)、在非固定的地址經營金錢服務,例如提供上門服務;
(ii)、在顧客的辦事處會見顧客;
(iii)、只使用流動設備進行交易
非香港籍人士申請香港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提供公司商業登記證、公司注冊證、周年申報表(如果是新公司則提供公司成立表格)、公司架構、公司每一成員的持股百分率和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交給我們,我們將進行申請;
二、申請人(或其任何合伙人 / 董事 / 終擁有人)需要進行公證人見證來進行適當人選判定;
三、申請人需要與海關人員見面正式簽署要求批給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書;
一、牌照的有效期為兩年。持牌人須在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遞交續牌申請;
二、如果未能成功申請牌照, 所繳費用不會獲得退還;
三、持牌人需向關長具報以下詳情改變:
1.業務/法團名稱的改變;
2.金錢服務業務的性質的改變;
3.主要(通訊)地址的改變;
4.聯絡資料的改變;
5.營業地址資料的改變;
6.營業地址的及傳真號碼的改變;
7.在營業地址經營的其他業務的資料的改變;
8.住宅營業地址的占用人的改變;
9.獨資經營著/合伙人/董事/終擁有人的詳情的改變;
10.合伙人/董事/終擁有人的改變;
11.獨資經營著/合伙人/董事/終擁有人的適當人選身份的改變;
12.用以經營金錢服務業務的銀行賬戶的改變。
四.停業要求;
持牌人必須在停業日期前填寫表格,將停業意向及停業日期知會關長;
五、每三個月需要提交交易報告(網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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