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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件先經過中國國際商會和各地公證處的審核認證,商會和公證處審核商業資料上的印章或者簽字,審核后并由國際商會和公證處出具證明書(樣本見本站內)或者公證/書(樣本見本站內),并且證明書上有公證員的簽字及國際商會和公證處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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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帶有國際商會或者公證處公證員簽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領事司,由領事司認證對商會和公證處的印章及簽字進行認證,在認證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領事司授權人簽字(備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館認證的話,到此步驟就認證結束的話,稱為外交部單認證,部分國家部分文件辦-理外交部單認證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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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由外交部領事司認證出后,送去各國大使館或者領事館認證,由各國使館認證外交部領事司的印章及簽字。(到此為之稱為使館雙認證)
第4步使館認證結束后,再按上列順序逆向轉遞。至認證客戶。
認證的文件種類:
通常認證的資料有:商業Invioce、裝箱單、代理協議、授權書、價格單、委托信、合同、報關單、營業執照、商檢局出具的(衛生許*可*證證明/裝運前檢驗證/書/健康證/分析證等)、檢測公司出具的SGS、CE、ISO檢測報告等等。
領事認證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領事認證,又稱“使領館認證”。
領事認證的歷史沿革:領事認證制度是隨著國際商業往來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具有悠久的歷史,在對外交往和文書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國家聯盟決定對以色列進行經濟制裁,并同時抵制與以色列有經貿業務往來的外國企業。為此,阿拉伯國家對向其出口的貨物所涉及的單據,要求有阿拉伯國家駐該國的使(領)館予以領事認證,主要是證明出口商品與以色列無關。從此,領事認證業務得以在我國開展。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一些南美國家和部分歐洲國家對我國向其出口貿易也相繼實施了領事認證制度。目前,世界上還有個別國家還未與我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但是民間的商業往來仍很頻繁。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和中國國際地位的提升,一些國家還單方面免除了中國境內文件送往該國使用的領事認證,這些國家有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在國際貿易中,對出口商的商業單據和文件以及其他機構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領事機構加以認證這已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做法。同時,領事認證不僅僅是一種國際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來加以規定的。更為重要的是領事職能的一個體現,它不僅涉及到貿易問題,還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系。
領事認證的概念
領事認證(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使領館認證”。從廣義上來說,領事認證是指由外交、領事機構證明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上**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從而使該文件具有境處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的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要求經該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可在進口時辦-理通關結匯手續。
伊朗領事營業執照認證作費用>伊朗領事雙認證財務審計作費用、伊朗領事營業執照認證作費用>伊朗領事雙認證財務審計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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