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因高質量的金融服務和高素質的專業人才被譽為國際金融中心。
受益于現代化變通性立法、實惠物價和低稅負,毛里求斯已躋身于世界魅力轄 區前列。此外,**服務和眾多高資質專業人才也令其美名遠揚。
《證券法 2015》及根據該發制定的規章制度允許在毛里求斯境內設立投資經銷 企業,并可為其頒發相關許可執照。這對全球性經紀商極其有益。
財富管理公司是指一家在毛里求斯獲取投資顧問執照的實體。
1 類全球商業公司 (GBC1)可申請投資顧問執照,以從事 下述業務:
執照分為兩類,其中投資顧問(限制性)執照僅允許通過 印刷品或其它方式提供投資咨詢服務,而投資顧問(非限 制性)執照授權公司通過印刷品或任何其它方式在接受委 托后,管理證券投資組合并就證券交易提供建議。執照投 資顧問有權招攬任何人士進行證券交易。
為成功獲取非限制類執照,投資顧問應就從事投資建議和證 券組合管理的人士的資質向毛里求斯金融服務委員會(FSC) 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根據具體情況,任何投資顧問皆應至 少聘用或一名有權執行其職能的代表。該代表應持有相 關領域學位,且至少具備 4 年投資業務經驗。
相關規章制度并未強制要求在毛里求斯境外運作的投資顧問 一名代表。
非限制類執照申請人應**持有 600,000 毛里求斯盧比 (約 20,000 美元)或等值的未動用設定資本,而限制類 執照申請人應**持有 500,000 毛里求斯盧比(約 16, 700 美元)或等值的未動用設定資本。
**未動用設定資本應全額支付,不得存在任何到期或應付的款項。當**未動用設定資本規定 的**額度時,執照許可人應立即告知 FSC。
毛里求斯通過恰當平臺為各類商品的交易提供了機會。
投資經銷商
投資經銷商執照由毛里求斯金融服務委員會簽發,日益受到全球多數經銷商的青睞。
投資經銷商執照必須由 1 類全球商業公司提出申請,執照的授予取決于金融服務委會是否同意。
《證券法 2005》及《證券(執照)規則 2007》所規定的一系列規定和參數依舊是持有投資經銷商執 照的 GBC 1 企業進行具體運作的主要法律框架。 投資經銷商執照分為不同種類,《證券(執照)規則 2007》就每類執照下可進行的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
投資經銷商的種類。任何意欲以商業形式從事《證券法 2005》》第 29 條所載之投資經銷活動的人 士皆須申請下述種類中的一種投資經銷商執照;
a) 全方服務經銷商有權:
√ 以中間人身份為客戶執行證券交易;
√ 以委托人身份進行證券交易,以將該等證券轉售給公眾投資人;
√ 代表證券發行人或持有人包銷或分配證券;
√ 管理客戶投資組合。
b) 經紀人有權:執行客戶指令、 管理客戶投資組合并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建議
c) 折讓經紀人有權:執行客戶指令,但不向客戶提供建議;
任何投資人皆可申請下述執照:
√ 投資經銷商執照 (商品類) 該執照準許商品**和期權交易。該執照項下的可交易產品包括黃 金、白銀和西德州中級原油(原油)。
√投資經銷商執照(貨幣類)該執照準許貨幣衍生產品交易。該執照項下可交易的貨幣**包 括:EUR/USD, GBP/USD, JPY/USD, MUR/USD, ZAR/USD。該執照亦適用于交易規模為 1000 美元的 USD/MUR 按周交付**合約。
√ 投資經銷商執照 (權益類)。該執照允許差價合約( “CFDs” )交易。CFDs 能使零售參與者 進行黃金、白銀、西德州中級原油 (原油)、英鎊和歐元交易,差價合約所要求的資本**合約。
根據《證券(執照)規則 2007》附錄四的規定,. 投資經銷商執照申請人隨時都應持有**未動用設定資本。
**未動用設定資本應全額支付,不得存在任何到期或應付的款項。當**未動用設定資本規 定的**額度時,執照許可人應立即告知FSC。
只有申請人業已建立利益沖突防止程序并通過有效分離不同活動來使用內部信息時,金融服務委員 會才會向其授予全方位服務投資經銷商執照。
上述程序應能確保,與客戶投資組合相關的投資決策不會被泄露或提供給任何非授權第三方。
注釋:
可包銷全方位服務經銷商與不可包銷全方位服務經銷商的區別:
可包銷全方位服務經銷商
此類公司由 FSC 頒發執照,從事證券交易業務。其有權:
√ 以中間人身份為客戶執行證券交易;
√ 以委托人身份進行證券交易,以將該等證券轉售給公眾投資人;
√ 代表證券發行人或持有人包銷或分配證券;(此項為可包銷全方位服務經銷商與不可包銷 全 方位服務經銷商的不同之處)
√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投資建議;以及
√ 管理客戶投資組合。
√ 資本要求: 持有可包銷全方位服務經銷商的公司的全額繳付設定資本**為 1,000,000 毛里求 斯盧比 (約 33,500 美元)
不可包銷全方位服務經銷商
此類公司由 FSC 頒發執照,從事證券交易業務。其有權:
√ 以中間人身份為客戶執行證券交易;
√ 以委托人身份進行證券交易,以將該等證券轉售給公眾投資人;
√ 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投資建議;以及
√ 管理客戶證券投資組合。
√ 資本要求: 持有不可包銷全方位服務經銷商的公司的全額繳付設定資本**為 1,000,000 毛里 求斯盧比 (約 33,500 美元)
證券法規定的投資經銷商執照
金融服務和證券包括:
(a) 代表第三方持有、投資和管理資金、證券和投資組合;
(b) 某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股票,無論該公司于毛里求斯或其他地點成立,不包括集體投資計 劃;
(c) 債權證、債券股證、債權股額、債券、可轉換債券或其它類似的金融工具;
(d) 與(a)和(b)項所列證券相關的認股權證、期權或權益;
(e) 由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其它國家政府、地方當局或公共機關(視具體規定)親自或派他方 發行或擔保的會產生或承認債務的國庫券、債權股額、債券和其它金融工具。
(f) 某一集體投資計劃所涉股份、證券或參與權;
(g) 存托憑證或類似工具;
(h) 與證券或商品有關的期權、**、遠期和其他衍生品 (i) 任何由金融服務委會許可的其它可轉讓債券、權益或資產;或
(j) 規定的任何其它金融工具。
備注:投資經銷商有權向客戶收取相應費用,要求其在經銷商處開戶。然而,該費用僅能用于證 券交易。
√ GCB1 公司可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實際稅率為可交易收入的 3%;
√ GCB1 公司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亦無需就其股息、收益和提成費支付預扣稅;
√ 有權享受毛里求斯簽署的稅收協定網絡;
√ GCB1 公司無需滿足任何**資本要求,設定資本可以毛里求斯盧比以外的任何貨幣表示;
√ GCB1 公司可持有有面額股票(可以多種貨幣表示)或無面額股票。此類股票可為記名股票、股 票、可贖回股票及帶有或不帶表決權股票,但不得持有不記名股票;
√ 個人或公司都可成為 GCB1 公司的股東;
√ 無相關規定強制要求 GBC1 公司設立章程。沒有章程的公司受《公司法 2001》的相關規定管轄。GBC1 公司的股東隨時可以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章程;及
√ 值得注意的是,GCB1 公司可為其外派員工申請職業許可證。
√ GCB1 公司至少設立兩(2)名本地董事,以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董事會會議在毛里求斯舉行。值 得注意的是,公司董事的概念對 GCB1 公司不適用;
√ GCB1 公司應在毛里求斯常設一名本地秘書和一處注冊辦事處;
√ 此外,GCB1 公司必須一名本地審計并設立本地銀行賬號;GCB1 公司必須向毛里求斯稅務局 (MRA)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GCB1 公司必須根據國際公認的會計標準,在財政年度結束后的 6 個月 內提交經審計的已編制財務報表;
√ GCB1 公司股東須在每個日歷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期后的 6 個月內舉行一次年會;
√ 值得注意的是, 股東和實益所有人的名稱亦須同相應的盡職調查文件一起披露給 FSC;
√ 然而,除了任何向公司注冊處提交的文件和申報表外,其它信息不得為公眾審閱;及
√ 會計記錄與法定記錄(包括股東登記簿、董事登記簿以及所有董事和股東會議記錄和決議)應始終存 放于 GCB1 公司注冊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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