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依據:
代理湖北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代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三十二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第三十三條;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55號)。
二、代辦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不是特別符合也可)
2.負責人與安全管理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需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合格;(我司安排報名培訓)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我司提供)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我司提供清單)
三、申請材料: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2.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3.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4.營業執照
5.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帶有儲存設施并構成重大危險源從事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2.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3.安全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