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05/2011建筑產品法規(CPR)是2011年3月9日的一項法規,規定了建筑產品營銷的統一條件并取代了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
新歐盟法規的規定旨在,明確將CE標志粘貼在建筑產品上。介紹是否需要發布性能聲明作為CE認證的基礎。為適用于建筑產品的性能穩定性(AVCP)系統(前符合性證明AoC)的評估和驗證制定明確的規則。確定制造商,分銷商,進口商,**機構,技術評估機構,市場監督和成員國當局在應用本歐盟法規方面的作用和責任。引入簡化的程序,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降低成本。為統一的技術規范(統一標準和歐洲評估文件)提供明確的框架。
建筑材料基本要求
1.機械阻力及穩定性
2.防火安全
3.衛生、健康與環境
4.使用安全
5.噪音防護
6.節能及保溫
7.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這些基本要求已在統一的技術規范(歐洲統一標準)中得到進一步闡述。根據應用,建筑產品必須滿足建筑物中使用的相關要求(性能)。要求以級別,類別或描述方式表示。必須在“性能聲明”中說明建筑產品基本特性。
建筑產品CE認證的六個步驟
1.產品分類:定義產品屬于“建筑產品法規”和相關歐洲協調標準的范圍。
2.經濟運營商分類:根據“建筑產品條例”確定經濟運營商的作用。
3.符合性程序:
進行建筑產品的樣品測試;
確保批量生產保持聲明的性能;
提供產品識別方法和制造商的完整信息;
提供說明(用戶手冊)和安全信息;
制定糾正措施的程序。
4.技術文件:根據產品符合性進行評估,制定技術文件(包括用戶手冊)。
5.績效聲明:制定績效聲明,說明建筑產品的相關性能。
6.CE標志:一旦產品符合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和相關的協調標準,CE標志可以加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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