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使用耳機以大音量聽音樂,會對耳朵構成相當大的傷害。因此物理學家和**相關健康組織都要求限制便攜式音樂重放設備的**輸出聲壓級,從2004年7月1日起,EN50332已正式作為強制性標準在德國(德國標準為DINEN50332)和歐洲范圍內生效實施。其測試的范圍包括所有帶耳機或有耳機插口的便攜式音響設備中的**耳機聲壓測量。(**耳機聲音壓力測量數值不可大于100dB)。
EN 50332法規涵蓋的產品包括:行動電話、MP3隨身聽、CD播放機,可攜式收音機、卡帶隨身聽、Notebook或可攜式電視機等設備(便攜式視聽產品出口歐盟須作聲壓測試)。
在**的歐洲音視頻設備安全標準EN60065:2002中已經把EN50332考慮在內,在其章節3.1中明確提出耳機不能產生過高的聲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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