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五)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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