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企業被客戶要求檢測REACH 223項,被詢問產品是否含有SVHC,是否符合REACH附錄17(RSL清單)。但是這些術語都出自何處,具體要求又如何,企業往往不是特別清楚。 實際上SVHC、REACH附錄17、REACH授權物質這些名詞均出自于歐盟REACH法規,都是REACH法規專門為下游物品的化學品使用提出的管控要求。
REACH法規是“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縮寫,是一部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REACH法規適用于所有的化學物質,不僅包括在工廠中使用的物質,也包含我們日常生活中清潔產品、油漆中的化學物質,衣服、家具、電子產品中的化學物質。 具體定義如下: SVHC SVHC定義 SVHC即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高關注度物質,通常所說的REACH 223項,REACH 223項都是指SVHC。SVHC一般每年更新2次,分別于6月和12月更新, SVHC范圍 SVHC一般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危險特性(REACH法規第57條特性): 根據CLP法規具有1類或2類致癌性、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質,即CMR 1A/1B類物質; 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物質,即PBT物質;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的物質,即vPvB物質; 有證據表明有同樣危害的物質,比如內分泌干擾物質。 SVHC物質清單 截止到2019年5月22日止,歐盟官方正式公布的SVHC共計197項。 法規對SVHC有以下要求: 1、通報:若含量>0.1%且同時滿足>1噸/年的出口量,則需要向ECHA通報; 2、信息傳遞:若含量>0.1%,則需要在供應鏈上傳遞該物質的信息。 授權物質 授權物質定義 授權物質是指那些經官方授權許可后才能投放市場及使用的物質。 授權物質范圍 授權物質是從SVHC中挑選出來的,即SVHC是授權物質的候選物質,因此官方也把SVHC清單稱為候選物質清單(Candidate List)。 授權物質清單 官方正式公布的授權物質被要求納入REACH附件XIV。 法規對授權物質的要求 根據REACH法規要求,使用及投放市場供使用被列入附件XIV的物質,不管是物質本身,作為混合物組分還是用于物品,從某一個日期后(法規將這個日期稱為“日落之日”),都是被禁止的,除非該用途已獲得授權或屬于豁免應用。這個附件XIV中的物質即為授權物質。通俗地說,一個授權物質,在其日落之日后,就不能自由地出口歐盟了,需要獲得歐盟的相關授權才能出口。 需要注意的是,含有授權物質的物品的投放市場和使用是不需要授權的。即授權是針對物質的要求,而不針對物品。 此外,根據法規要求,當到達授權物質的日落之日時,ECHA需要考慮,該物質是否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有不可充分控制的風險,若存在,則ECHA需要準備相應的卷宗來提出對該物質的限制,此時,該授權物質就有可能成為限制物質了。 限制物質 限制物質定義 限制物質即在某些產品中限制用量的物質。 限制物質清單 限制物質主要是那些會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不可接受風險的物質。REACH法規附件XVII即完整的限制物質清單。 法規對限制物質的要求 限制物質的使用需符合REACH附件XVII**欄中的要求。例如,附件XVII第4項要求:三(2,3-二溴丙基)磷酸鹽不可用于會與皮膚發生接觸的紡織品,例如服裝,內衣及被單等。同時,不符合條中規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場。那么,紡織品企業需要高度關注這項限制,確保自身的產品中不含有三(2,3-二溴丙基)磷酸鹽。其它企業,如玩具、電子電氣企業,若其產品中含有會與皮膚發生接觸的紡織品時,需關注其紡織部件中是否含有三(2,3-二溴丙基)磷酸鹽,避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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