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發布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的公告》,這是繼《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后,相關部門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打造綜合保稅區 “檢測維修中心”相關精神的又一重要舉措。
2021年第45號公告增列15類產品進入維修目錄,對綜合保稅區保稅維修的形式和條件進一步放寬,為保稅維修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條件,支持企業形成以生產訂單帶動維修訂單、以維修訂單促進生產訂單的良性循環,促進企業有效整合國內國際產業鏈,提升市場競爭力。
什么是綜合保稅區保稅維修
在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保稅維修模式下,綜保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以保稅方式將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以下統稱“待維修貨物”)從境外或境內區外運入綜保區進行維修,再根據其來源復運至境外或境內區外。
區內企業開展綜保區保稅維修具體方式
目前,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區內企業保稅維修適用以下4種方式:
1境外貨物維修
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外,完成維修后復運出境
2境內區外貨物維修
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內區外,完成維修后復運至境內區外
3區內企業自用設備和貨物維修
區內企業自用設備和維修目錄內貨物作為待維修貨物,可參照保稅維修方式發至本區域或其他綜保區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維修后按原路徑返回。
4本集團自產貨物維修
自貿試驗區內綜保區企業開展本集團國內自產產品的維修,不受維修產品目錄限制。
綜保區保稅維修的產品范圍
1目錄產品
(1)2020年6號公告附件《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批)》列明的55類產品。
(2)2021年第45號公告附件《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列明的15類產品。
B型超聲波診斷儀、彩色超聲波診斷儀、無創呼吸機等產品暫限于綜保區開展集團自產產品的保稅維修。
2自用設備
區內企業自用設備可參照保稅維修方式發至本區域或其他綜保區維修企業進行維修(2021年第45號公告)。
3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
海關總署2021年第45號公告適當放寬了對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開展維修業務的限制條件,明確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區內企業可開展列入維修目錄的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的保稅維修業務。
4不受維修產品目錄限制產品
2021年第45號公告規定,自貿試驗區內的綜保區企業可開展本集團國內自產產品的維修,不受維修產品目錄限制。
5其他情況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區內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維修業務。
綜保區保稅維修的申報要求
1維修貨物
(1)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外
待維修貨物入區按保稅維修監管方式申報進口。已維修貨物復運至境外按保稅維修監管方式申報出口。
(2)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內區外
待維修貨物入區,區外企業出口報關單申報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區內企業進口核注清單申報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已維修貨物復運至境內區外,區外企業進口報關單申報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區內企業出口核注清單申報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
數碼相機、飛行眼鏡、AR眼鏡、VR眼鏡、智能機器人、無人機、電腦娛樂機、掌上游戲機、遙控手柄等產品暫限于綜保區開展保稅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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