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立法
現代立法體系以 BVI 公司法和 2004 年 BVI 商業公司法(“BVIBC 法”經修訂)為基礎。根據法律規定,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離岸公司 (IBC) 可以在全球范圍內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用于國際商業和投資的公司類型
BC - 商業公司
商業活動
BVI 公司法允許的任何活動,但銀行、**、保險和信托活動以及 BVI 任何現行法律可能禁止的任何活動或任何其他活動除外。
離岸公司 BC 的強制性要求
應在 BVI 擁有注冊辦事處和注冊代理人,并且如果沒有適當的當地許可證(例如貿易許可證),則不得在 BVI 境內開展業務。
稅收
離岸公司100%免稅。
法定股本
對法定股本的規模沒有要求。
標準授權股本為 50,000 美元,分為 50,000 股每股 1.00 美元的股份。
無需支付股本。
不記名
股票 允許持有不記名股票,但必須由此類服務的許可提供商保管。
無面值 股份
是。
股東和董事
蕞低股東人數 - 一名(自然人或法人)。
蕞少董事人數 - 一名(自然人或法人)。
沒有國籍和居住要求。一個人可以是董事和股東。
董事和股東名冊不可用。
公司秘書
法律不要求秘書。它是可選的。
除非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局要求,否則第三方不得 披露有關受益所有人和銀行運營信息的信息。
股東/董事會議
股東和董事會議可以在全球范圍內舉行。
年度賬目備案
編號
提交周年申報表
編號
保存公司文件
保存公司運營文件(決議、會議記錄等)的地點由董事自行決定。
注冊時間框架
IBC 可在 5-7 個工作日內注冊。
空殼公司可用性
可用。
重新注冊
可以將外國 IBC“進口”到 BVI 管轄區,也可以將 BVI 離岸公司“出口”到其他管轄區。
一般信息
作為大英帝國的前殖民地,英屬維爾京群島繼承了其法律制度和商業組織形式,實施**監管計劃以吸引外國投資并提供經濟增長。由于這些計劃的成功實施,如今 BVI 離岸公司的需求量很大。
英屬維爾京群島是一種不尋常的離岸管轄區。地一版國際商業公司法 (IBC) 于 1984 年通過。該國迅速獲得了離岸**的地位,今天它繼續保持這一地位,盡管競爭激烈。除此之外,它遵循高度發達的商業戰略,并使用英語作為官方語言。
2007年,英屬維爾京群島IBC放棄了以前的法人實體注冊概念。根據法律規定,在 BVI 注冊的商業公司不再分為離岸公司和本地公司。所有公司都可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展業務并利用當地資源獲利。但是,在島上注冊的公司都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他們通過支付固定的年費為預算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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