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50年代開始以經援形式向不發達國家和地區出口成套設備,主要是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的設備如輕紡、**等。70年代開始以貿易形式出口紡織機械,到80年代成套設備出口迅速增長,涉及到輕紡、建材、能源、化工、采礦設備等諸領域。輸往國家也從非洲、中東擴展到南亞、東南亞等,個別設備已打入發達國家。其貿易形式也由單一經援拓展為貿易、經援、合作建廠、獨資建廠及承包工程等。
這兩類產品檢驗依據較齊全,其組成單元多為定型設備,檢驗檢疫部門也制訂了部分檢驗規程,檢驗工作有章可循。尚未列入《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的其他成套設備如建材機械、化工設備等。其組成單元除通用機械外多為專用機械和非標設備,檢驗依據較繁雜,按規定經援項目、CISS業務、國外委托業務、憑檢驗證書結匯的項目及供貨部門申請檢驗的項目,都須進行檢驗。從整體看成套設備技術含量高,有的屬專利技術,牽涉面廣,供貨廠家多而參差不齊。要做到配套性、**性、整體性而使成套設備符合合同要求,需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和細致的檢驗工作。
檢驗內容
對成套設備及其單元產品的質量、規格、型號、數量(或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等依據有關規定實施檢驗。對實施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必須憑證報驗。
檢驗分類及其檢驗依據
成套試車: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成套設備應生產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指標以及有關應**的技術指標等。
部分聯試: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生產工藝對試車部分的要求指標以及有關應**的技術指標等。
單元檢驗:
1) 通用機械和定型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有質量分等標準或規定的按**品掌握)。
2) 專用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
3) 非標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制造與驗收技術條件。
以上所列標準**對外合同約定的檢驗依據的,按合同約定的檢驗依據掌握。
檢驗方式
成套設備的獨立單元產品一般實施產地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應在廠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
1)以定型設備為主組成的成套設備,如發電設備、紡織機械等按有關規定抽樣檢驗,其檢驗方式分為檢驗檢疫機構自行檢驗和與供貨單位共同檢驗。
2)以非標準設備為主組成的成套設備,如建材機械、化工設備,等實施逐單元檢驗,其檢驗方式由檢驗檢疫機構牽頭,外貿部門、設計單位和生產廠參加的共同檢驗。
生產及訂購注意事項
生產廠在生產出口成套設備時必須按照商檢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掌握,訂貨時應明確電源電壓和周波、設備規格、技術參數;除訂購主機外,還需訂購相適應的輔助機械及合同規定的備品、備件、器材及專用工具以確保安裝、調試及**期內生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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