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慈善基金會**基本的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20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慈善基金會名稱限定:
(1)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并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號,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3)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4)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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