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當行注冊資本不** 4000 萬元(具體區域不同注冊資本不同),應當為股東
一次性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
價出資的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