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十四條規定: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次展出的;
(二)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次發表的;
(三)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如果您的情況滿足《專利法》十四條款的規定,那么您無需擔心先發表的論文會成為在后提交的專利申請的“障礙”。
但請您注意,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時間要求:申請日(有權的指權日)以前6個月內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次發表。
(2)會議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3)手續要求: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提出聲明(提示:在請求書中勾選9項“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欄”),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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