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簡介
(一)保管公司的營業執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的法律文件。
第十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
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
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喪失執行董事資格的;
(三)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的;
(四)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
應當由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
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算。
第十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此
轉讓事項應形成書面決定。
**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